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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虚假诉讼篇

作者:韩玉红  更新时间 : 2019-02-03  浏览量:804

案情简介20176,甄xx打电话给我,焦急地说要上诉。于是,我约甄xx携带一审判决书到律师事务所见面详谈xx陈述本人是一名机械工程师从事机械图形设计制作模型计算数据等工作2014,甄xx将自己设计图纸、制作的部分模型、零部件等技术和设备10万元价格转让给当地一家重工公司,甄xx列了一个转让清单,将该清单交给重工公司的负责人XX然后XX通过个人网银给xx打款10万元交易完成。让甄XX没有想到的是,2017,扬XX突然将甄xx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xx10万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xxXX及利息。甄xx又急又气要到扬XX家拼命,其妻子怕其出事,劝说道:找律师吧,咱们上诉。


办案经过:我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全卷宗,发现该案有很多疑点,如:1本案没有债权凭证,一审法院只依据转账记录,判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转账账号不符,账号对应不上;3、XX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涉嫌虚假诉讼等。之后,我又取到了该案的重要证据,扬XX在一个月之内连续给甄XX转账14万的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行为,扬XX在明知甄XX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更没有出借的理由。

在这里需要重点说一下,一审法院依据的网银转账记录赫然备注了“借款”两字,一审中,甄XX无法理解,更无法说明这是怎么回事。明明是合同转让款,怎么成了借款了呢?我看了以后,亲自指导甄XX开了一个网银,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给其家属10元钱,然后备注上“借款”二字。甄XX豁然开朗,原来借款是自己写上去的呀!经过二审庭审的激烈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成立,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判决民间借贷不能成立,驳回扬XX的诉讼请求,该案又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终审判决民间借贷不能成立,驳回扬XX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律师心得及建议:现在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该案如不是甄XX妻子及时制止甄XX的不理性行为,很可能酿成大错,后悔不及。

如果XX在转让当时通过律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那么就不会给扬XX留下制造虚假诉讼的可乘之机,甄XX也会免去四次诉讼之累。

XX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制造虚假诉讼案件,其行为不但浪费了双方的人力、物力,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可能将自己置于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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